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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日投资的中国法律法规 ④「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2)

2019.01.23

<限制类>

・与中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中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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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务所设立于2000年8月,是大连唯一一家获得中国司法部许可的日本律师事务所的在华代表机构。由东京金石开律师事务所、大阪法圆坂律师事务所、名古屋第一律师事务所三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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