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之间债权回收中的纠纷解决方法(实际案例)
关于中国企业对日本企业的债权回收,让我们来看看委托律师解决的实际案例吧。
1 通过交涉解决的案例
在上海的一家中国企业A公司,为了加入名古屋的一家日本企业B公司经营的连锁饮食店,出资了2000万日元。
A公司的社长虽然不会说日语,但是通过与B公司的社长有朋友关系并在名古屋居住的中国人C在中间的参与,便进行了商谈。
但是,中国人C对B的相关说明不够充分,也没有对连锁店经营所需要的经费等进行正确的说明,并且中国人C从A公司收到钱后,不进行应该做的业务而向A公司和B公司进行虚假的报告和说明等,因此,A公司想中止生意,收回出资款。
最初,A公司社长自己通过微信和中国人C进行了还款交涉,但是C却以各种借口不还款。于是,A公司社长为了解决纠纷在来日本的时候联系了律师进行面谈咨询后,委托回收债权。
律师立即向日本企业B公司以及中国人C发出了律师函。由于律师发来了律师函,B公司和中国人C也委托了律师,于是律师之间开始进行了交涉。
交涉的结果,扣除B公司已负担的经费等后,以剩余的1500万日元达成和解,因此A公司成功要回了1500万日元。因为交涉的比较顺利,所以接受委托2个月左右的速度就解决了。
2 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例
在上海的一家中国企业D公司,接受日本企业E公司的订单制造的产品向E公司出口销售,但是日本企业E公司拖欠货款,拖欠金额达到了4000万日元。
虽然中国企业D公司的社长和日本企业E公司的社长曾多次聚餐等建立了人际关系,但还是发生了这样的纠纷。
中国企业D公司向日本企业E公司要求支付货款,E公司拒绝了支付。其理由是已经向中国企业D公司的营业负责人中国员工F个人支付了货款。中国企业D公司调查的结果表明,中国员工F确实收取了货款,并私吞盗用了这笔钱。
但是,中国企业D公司在就业规则中明确禁止员工个人向顾客收取货款。当然,中国企业D公司完全不知道中国员工F个人收取货款并进行这种不正当行为。日本企业E公司以往一直是向中国企业D公司支付货款,但发生纠纷的交易时,应中国员工F的要求,向F个人账户汇款。
中国企业D公司委托了律师,但即使进行交涉,日本企业E公司也不进行支付,因此在日本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对D公司的社长、中国员工F以及E公司的社长进行了讯问,最终中国企业D公司全面胜诉,法院对日本企业E公司下达了4000万日元的支付命令。中国企业D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收回了货款。